撰文:唐用強律師
基本案情:
? ? ? ?被告人張某強與他人合伙成立個體企業某龍骨廠,張某強負責生產經營活動。因某龍骨廠系小規模納稅人,無法為購貨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張某強遂以他人開辦的鑫源公司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間,張某強先后與六家公司簽訂輕鋼龍骨銷售合同,購貨單位均將貨款匯入鑫源公司賬戶,鑫源公司為上述六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53張,價稅合計4457701.36元,稅額647700.18元。基于以上事實,某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強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張某強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張某強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檢察院未抗訴。某州市人民法院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張某強以其他單位名義對外簽訂銷售合同,由該單位收取貨款、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某州市人民法院認定張某強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據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準并撤銷某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該案經某州市人民法院重審后,依法宣告張某強無罪。
至立說法:
? ? ? ?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一規定,只表述了本罪客觀方面特征(即虛開),對主觀方面是否必須有騙取稅款的目的不明確。于是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該罪“虛開”行為是否要求有“騙取稅款”目的存在爭議。筆者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騙取稅款的目的,如不具備該目的,則不能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理由如下:
? ? ? ?在我國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制度的初期,有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功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從而獲利。這類行為不僅擾亂了我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秩序,而且嚴重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社會危害性大。據此,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10月30日作出了《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規定為犯罪,并設置了死刑的最高法定刑。該《決定》雖沒有規定“虛開”行為要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但在該《決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了“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因此,可以得出該《決定》所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
? ? ??1997年刑法修訂時,增設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即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但罪狀的表述與上述《決定》沒有變化。故,我國現行刑法所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同樣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故,凡是在經營活動中,行為人雖然虛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不具有騙取國家稅款的目的,未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其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作者介紹
? ? ? ?唐用強律師,1999年7月畢業于西南大學(原西南農業大學)經濟法專業(全日制);2009年7月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全日制),獲法學碩士學位。
? ? ? ?擔任職務:重慶至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普通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民營經濟律師服務團成員、西南大學法學院實務導師、中國法學會會員、重慶市律師協會行風監督專門委員會委員。
? ? ? ?獲獎情況:2016年3月榮獲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十大經典案例獎、2016年7月榮獲中共重慶市律師協會委員會優秀共黨員稱號。
? ? ? ?從業概況:自2002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先后擔任重慶廣播電視(集團)總臺、重慶視訊傳媒有限公司、重慶廣播電視技術中心、重慶應用外國語專修學院、正南(重慶)實業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辦理各類刑事案件百余件,系重慶打黑除惡審判第一案楊××、重慶市首例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職務犯罪馬××的辯護人,其承辦的尹×犯非國家人員受賄罪一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至五庭共同主辦的《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1266號)。
? ? ? ?業務專長:刑事辯護、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企業家刑事風險防范。
? ? ? ?聯系方式:手機及微信號13330282100? ? ? 郵箱tyq@humurdu.com。